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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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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6201710257506
执业律所: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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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在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这就导致了信用卡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是不会取消信用卡诈骗罪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没有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没有
信用卡诈骗罪不会取消,不但不会废除还会加强。
1、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日夜猖獗,国家只有加大力度打击才能维护广大卡民的权益。
2、恶意透支,本身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打击恶意透支有利于提高国民信用水平。
3、废除之后,不但会导致银行款项无法收回,更不利于打击犯罪,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如果有愤怒情况,请理解)。
4、如果持卡人害怕出现恶意透支情况(如忘记还款,还年费,不知道或者不小心的情况下出现恶意透支),可以多多学习有知信用卡用卡常识,按时还款。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没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严重危害到我国的金融秩序的犯罪,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也需要我们保有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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