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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 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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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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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伙非法倒卖火车票案例

案例:

被告人付xx,女,24岁(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汤xx,男,28岁(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汤xx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汤xx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中裕大厦西新隆商场内,交给被告人付xx北京西至重庆1389次硬座车票38张(每张票面价值为人民币194元,共价值人民币7372元),由付xx以每张250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的高价向旅客杨某出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车票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汤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宏浩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起赃和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火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汤xx以牟利为目的,合伙非法倒卖火车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xx、汤xx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xx、汤xx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涉案车票全部起获并已二次出售,未给社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故对付xx、汤xx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付xx、汤xx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xx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汤xx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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