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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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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6201710257506
执业律所: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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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仍然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就不用接受惩罚了,因为拒绝认罪,就是嫌疑人在辨证程序上选择了沉默。而我国法律规定了,嫌疑人有自证其罪的拒绝权利,所以拒不认罪是符合规定的,不能因此加重处罚。那么,刑事案件拒不认罪怎么办?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刑事案件拒不认罪怎么办?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事实决定的。不会因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就加重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减轻,拒不认罪并不会加重,因为法官审案讲究证据,当事人的口供,陈述并不决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积极认罪想去吃牢饭,可犯罪并不是你,证据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
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1】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因为这个谚语让很多人形成了刻板的主观印象,认为如果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行为人拒不认罪或者是不承认等的,就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但是其中也要看行为的性质,如果不承认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确实会加重,如果只是沉默,是不可以加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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